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易阳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326747号“易阳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12号

       

      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26747号“易阳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1382号“易阳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目前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9362号重审第0000000915号撤销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阳指”与引证商标文字“易阳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