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2570752号“CO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11号
申请人: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570752号“CO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0678号“COMEI”商标、第18060896号“C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均已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OMEi”与引证商标显一、二著认读文字“COMEI”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仅最后一字母大小写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头发移植;整形外科;牙科;芳香疗法;远程医学服务;美容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师服务;医院;美容院;整形外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