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AT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02572号“FLAT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2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锦宫事务
      委托代理人:日高(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2572号“FLAT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英文“FLATTY”构成,“FLATTY”系表示水平的、平滑的、平坦的、扁平的状态的形容词“FLAT”的名词化形式,并不意味着“警察”。即使大辞典里有记载“FLATTY”在美式英语的俚语中是“警察”的意思,也并非英语本来含义。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FLATTY”用作名词可译为“警察”,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