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714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22号
申请人: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8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滑雪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