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浩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63657号“安浩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89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3657号“安浩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4875号“安浩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巫晗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