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92300号“安德鲁饼店LORD STOW'S
BAKE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区迪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炎
申请人因第1292300号“安德鲁饼店LORD STOW'S BAK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205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区迪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9月07日至2018年09月0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张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09月07日至2018年09月06日期间(以下简称复审期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将在近期补充提交关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8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饼店;餐馆;自助餐馆;小吃店;咖啡馆;自助快餐馆;临时餐室;备办宴席”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9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2011年10月27日转让于“区迪”,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在“饼店;餐馆;自助餐馆;小吃店;咖啡馆;自助快餐馆;临时餐室;备办宴席”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