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鸟PEACEBIR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227283号“太平鸟PEACEBIR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秀全
      
      申请人因第10227283号“太平鸟PEACEBI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92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张秀全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婚纱;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浙江洁仕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2、“太平鸟PEACEBIRD”所获荣誉;3、申请人签订的专柜经营合同书、租赁合同;4、新闻媒体对“太平鸟PEACEBIRD”品牌商品的宣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体操鞋;跳鞋;雨鞋;婚纱;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3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2013年3月6日转让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对复审商标在“婚纱;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中的产品购销合同未体现复审商品,且发票形成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不在复审期间内,另,产品图片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时间,且产品图片中显示的商品与产品购销合同中体现的产品不一致,同时,产品购销合同及产品图片所体现的商标并非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3、4与复审商标是否在婚纱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无必然联系。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婚纱;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婚纱;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