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91825号“干调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95号
申请人:成都真滋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1825号“干调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362号“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干调世家”,其中“干调”有干货和调味品的统称之意,“世家”有某种专业世代相承的家族之意,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