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南网电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16860号“南网电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93号

       

      申请人: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敏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6860号“南网电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5869号、第3934296号、第7034756号、第116410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照片及广告宣传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南网”,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装置、电源插头转换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池箱、断路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