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482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02号
申请人:金平新理念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8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53226号“沐茗玺茶MUMINGXI及图”商标、第20278699号“峰叶缘及图”商标、第15470193号图形商标、第14183889号图形商标、第13297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