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692773号“花样百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00号
申请人: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2773号“花样百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2497号“花样KAOYO及图”商标、第29095731号“小花样”商标、第9583755号“花样荟BLOOM BY EEKA”商标、第38341813号“花样工坊”商标、第7522416号“百姓”商标、第18200069号“百姓及图”商标、第5829441号“老百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花样百姓”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