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本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21849号“本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92号

       

      申请人:广州本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1849号“本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1700号“爱本”商标、第35909200号“爱本”商标、第35909203号“爱本及图”商标、第35918603号“爱本AELPEIN及图”商标、第35930019号“爱本”商标、第36797773号“爱本”商标、第36801263号“爱本”商标、第36812004号“爱本AELPEIN”商标、第36814910号“爱本AELP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八、九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