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20318号“blood AMERICAN
SOCIETY......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95号
申请人:美国血液学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318号“blood 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已在第16类商品上在美国获准注册,视为美国政府同意该商标使用“AMERICAN”字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2684号“热血 BLOOD 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准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3546号“NEW BL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谈出具同意书事宜。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明(经公证认证)、在先驳回复审裁定书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第16类出版物,即医药和血液学领域的期刊、杂志和新闻刊物商品上在美国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等相关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含有美国国名“AMERICAN”文字的“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美国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虽含有美国国名“AMERICAN”文字,但含有该文字的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的情况可以视为美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blood”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LOOD”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NEW BLOOD”亦均含有“blood”或“BLOOD”文字,含义存在关联,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