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46045号“SanDis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09号
申请人:闪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045号“SanDi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第4306034号“SUNDI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瓷器装饰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