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850444号“尚香SHAU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8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路姗姗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50444号“尚香SHA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507号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因未交换至申请人质证,无法判断其真伪,故应不予采信。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发票;2、参展照片;3、产品、柜台照片;4、产品手册、报价表照片;5、企业简介、组织架构图、车间照片等企业概况;6、合作协议、所获证书;7、申请人关联企业网站关于集团简介、品牌历程的页面;8、品牌宣传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6日申请注册,2012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浴液、去污剂、减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
2、经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号码04734312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韩伊白芨洗面奶、韩伊白芨膏霜”,号码04734243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时尚知己装、宠爱家庭装、幸福家庭装、贴心家庭装、韩伊Skin Beauty洁面乳、韩伊Skin Beauty爽肤水、韩伊Skin Beauty乳液”,号码22283922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韩伊二代橄榄洗发露、韩伊二代橄榄沐浴露、韩伊二代橄榄洗面奶、韩伊轻装丝柔修容CC霜、韩伊优能芦荟胶、韩伊二代橄榄护手霜”,号码00262040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韩伊橄榄沐浴露、韩伊橄榄洗发露”,号码49986531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韩伊橄榄沐浴露、韩伊橄榄洗发露”。
3、被申请人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注册有第10434852号、第19107360号等“韩伊”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9张发票,根据查明事实2、3,其中号码04734312、04734243、22283922、00262040、49986531的5张发票显示信息与实际查询结果不符,属于伪证,对其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其余发票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体现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证据2-4、8均为自行制作,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7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