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L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121374H2号“ANLA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78号

       

      申请人:ANLAŞ ANADOLU LASTİK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ŞİRKETİ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21374H2号“ANL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4161号“AN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