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809号“BOHEMIAN RHAPSOD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29号
申请人:QUEEN PRODUCTION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809号“BOHEMIAN RHAPSO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未指定与“赌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已提交商品翻译更正请求。二、申请商标为皇后乐队知名单曲名称,没有表示任何地点名称,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皇后乐队介绍、更正商品请求书、主体证明文件、“BOHEMIAN RHAPSODY”相关电影、歌曲的资料、百度搜索结果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第9类“用于赌博机、老虎机、宾果机或彩票终端机的计算机软件和固件”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BOHEMIAN”,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产源、提供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25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