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955181号“朗科臣LANGKECH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52号
申请人:广东百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唐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鑫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33955181号“朗科臣LANGKE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73818号“朗科”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复制申请人“朗科”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犯。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注册信息、变更证明;
2、申请人企业照片及相关商标信息;
3、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证明材料;
4、相关宣传资料及广告发票;
5、相关销售材料及专项审计报告;
6、引证商标获荣誉证明;
7、申请人相关营销店的分布及门店照片;
8、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瓷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7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朗科臣”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朗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存在密切关联。申请人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朗科”商标在瓷砖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