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意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002426号“意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46号

       

      申请人:刘金秋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2426号“意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3606号“真意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19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70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94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05006号“SENTR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70928号“GEN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未构成近似,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荣誉证据、店铺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