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商标局_“NCOMP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88046号“NCOMPA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91号

       

      申请人:诺万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诺万可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8046号“NCOM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原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诺万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7748号“NCC Comp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