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35206号“槿木坊 JIN MU 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93号
申请人:北京槿木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5206号“槿木坊 JIN MU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8546号“昌欣世家及图”商标、第33561170号“星迪及图”商标、第1216002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