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有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90424号“刚好有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83号

       

      申请人:东莞市苒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0424号“刚好有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不易使消费者对原料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已投入生产使用,并已产生一定的知名度,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抹酱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