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魔法遮瑕气垫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32226号“魔法遮瑕气垫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55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226号“魔法遮瑕气垫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经多年经营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765300号“魔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现已无效。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注册资料、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和报道、网上对申请人旗下产品的介绍、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汉字“魔法遮瑕气垫笔”构成,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