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12476号“甜蜜套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54号
申请人:深圳卓意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2476号“甜蜜套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31573号“甜蜜俱乐部 sweetclub”商标、第20314985号“甜蜜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甜蜜套路”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