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感美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32238号“光感美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53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238号“光感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多年经营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在先已有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注册资料、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和报道、网上对申请人旗下产品和服务的介绍、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光感美人”构成,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