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51796号“老蒲仙戏 Laopuxian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39号
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天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1796号“老蒲仙戏 Laopuxian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且经过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蒲仙戏”为流行于莆田、仙游等地区的传统戏剧剧种,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