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A 10.9A AA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20381号“CA 10.9A AA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35号

       

      申请人:蒋焕炼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0381号“CA 10.9A AA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3383号“BERDAN 10.9及图”商标、第10227534号“SHIBUYA109”商标、第21913709号“G P 10.9”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