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幼 YU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00262号“育幼 YU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75号

       

      申请人:永嘉县育幼教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0262号“育幼 YU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1366号“育幼 YU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已无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育幼 YUYOU”含有“育幼”二字,其具有教育或养育幼儿的含义,指定使用在秋千、摇摆木马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目的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