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80291号“Aurora Mississ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43号
申请人:黄嵘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0291号“Aurora Missis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038472号“CN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均不相同。经查,其他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注册人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均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是否取得著作权并非是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