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63950号“KOMATSU 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5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950号“KOMATSU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709号“可乐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3437号“名气佳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11567号“虎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27976号“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02280号“CARE2 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25227号“care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543711号“CARE开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310360号“开尔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74189号“比你更关系你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293210号“诺和关怀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引证商标三、四、五、七状态信息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八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CARE”与引证商标一、二、十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标识“Care”、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ARE”、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标识“care”文字组成相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九、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九、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