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LOUDEND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62430号“CLOUDEND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49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2430号“CLOUDEND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6242号“ENDURANCE International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创意、内涵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报刊杂志摘页、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达成共存事宜的相关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OUDENDURE”可译为“云忍耐”之义,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标识“ENDURANCE”有“忍耐力”的含义,二者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计算机软件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