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276876号“CO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18号
申请人:科达生物治疗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876号“C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936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杀真菌剂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第82545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医用减肥茶、医药制剂、防日晒药膏、医用漱口剂、杀真菌剂、医用去垢剂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第11564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以外的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除医用减肥茶、医药制剂、防日晒药膏、医用漱口剂、杀真菌剂、医用去垢剂以外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