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URA-F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99909号“DURA-F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47号

       

      申请人:固瑞克明尼苏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9909号“DURA-F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3404号“DF DURAFLO Total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车床、非手工操作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