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6426659号“FITB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20号
申请人:飞必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26659号“FITB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06426号“Fit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5655号“FITB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