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1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76号
申请人:泰尔豪奇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圆形和锥形设计的简笔画火箭图形,形象生动,可作为商标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应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在相关消费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自身显著性进一步提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商品及第40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资料、商业票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简单图形商标,易被识别为管道商品的简笔画,使用在指定的第6类商品及第40类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