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39088 -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71号 - 申请人:宁夏欣盛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390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71号

       

      申请人:宁夏欣盛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9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895632号图形商标、第7795997号“莱夫 LAIFU及图”商标、第112527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注册,其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注册,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被撤销,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本案各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