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34076号“一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03号
申请人:昆明尚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4076号“一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3133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8802111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个”指定使用在纸盘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