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08245号“学前教育智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510号

       

      申请人:中教国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8245号“学前教育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学前教育智库”组成,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