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66146号“食尽人间烟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44号
申请人:广州渼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6146号“食尽人间烟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食尽人间烟火”,现指“经历了人生的各种喜怒哀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性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