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JSH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53283号“POSJSH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07号

       

      申请人:北京钛康奥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3283号“POSJSH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63969号、第10667033号、第5882811号、第17046610号、国际注册第873820号、第18367884号、第22966861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