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11341号“旭日时代XuRiShiD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05号
申请人:北京旭日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1341号“旭日时代XuRiShiD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748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75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75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旭日时代”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旭海时代”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医用床、手推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