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NCHAN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00851号“ENCHAN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17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0851号“ENCHAN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32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4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207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03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且申请人即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仍为浙江艳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