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650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75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5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4573号图形商标、第12799998号“happy life comes from funny duck及图”商标、第15018349号“POPLON POPLON POPLON POPLAN及图”商标、第37998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已失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DUCK小黄鸭产品及线上线下店铺情况、所获荣誉、授权协议证明书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认读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