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2089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09号 - 申请人: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208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09号

       

      申请人: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思睿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0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8704号“I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50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科学卫星、人造卫星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