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铭山石油 MINGSHAN PETROLE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07225号“铭山石油 MINGSHAN

    PETROLE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84号

       

      申请人: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7225号“铭山石油 MINGSHAN PETROLE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563094号“华峰及图”商标、第8308576号“梅兰 MEI L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