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62149号“中科天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75号
申请人:深圳市元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2149号“中科天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4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08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951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125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差异,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科天润”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中科天云”、引证商标二“中科朗润”、引证商标三“中联天润”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原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硬化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