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IT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4078号“VIT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06号

       

      申请人:DENTAID, S.L.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4078号“VI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95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牙膏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