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61431号“N NOA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75号
申请人:美商挪亚服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431号“N NOA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1099号“诺亚及图”商标、第17271099A号“诺亚及图”商标、第23738693号“诺亚舟国际幼教及图”商标、第4463604号“Noahtech”商标、第16556345号“诺亚舟国际幼儿园及图”商标、第19847053号“Noahtech”商标、第19847719号“Noah诺亚舟”商标、国际注册第1443391号“N及图”商标、第34532483号“N多码”商标、第28658855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上一至十)在整体外观设计、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组成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商品项目“绘画仪器”,申请商标商品将不再与引证商标四、六、七的商品存在冲突。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权利人洽谈共存事宜。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绘画仪器”外其他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旗舰店介绍、部分销售订单、宣传证据、部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绘画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绘画仪器”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在除“绘画仪器”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八至十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