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61430号“N NOA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74号
申请人:美商挪亚服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430号“N NOA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7718号“诺亚”商标、第6539752号“NOAH”商标、第23735303号“诺亚舟国际幼教及图”商标、第5742954号“Noahedu及图”商标、第17437094号“NOAH OPTICAL及图”商标、第18592924号“诺亚艺术及图”商标、第19863600号“NoahTech”商标、第20729283号“NOAH诺亚创赢”商标、第29825700号“NOAH诺亚创赢及图”商标、第34451513号“NOAH”商标、第27622603号“沙琅南盛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上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设计、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组成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商标的权利人洽谈共存事宜,以进一步证明申请商标与这些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旗舰店介绍、部分销售订单、宣传证据、部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