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118890号“福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68号
申请人:固安县福来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8890号“福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3820号“好福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至2019年10月13日,且商标权利人未做商标续展,该商标应当予以注销,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第5763443号“大福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第14600437号“福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25110797号“福来宝”商标、第17413103号“福特来”商标、第15808630号“福来阁 FLIKE”商标、第21673558号“小福来及图”商标、第8747554号“大幅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引证商标八、第25285284号“福来汇”商标、第25863821号“福来公社”商标、第23141733号“来福饼家”商标、第8044450号“来福生煎及图”商标、第7615399号“来福小馆”商标、第17318664号“福来鸡”商标、第3769166号“福来居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五)在外观设计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八信息、申请人版权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至2019年10月13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